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一般情况下难以认定为工伤,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但如果是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能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而上班途中并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所以通常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不过,若存在特殊情况,比如职工受单位安排在外出途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就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例如,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丧葬补助金就是5000×6 = 30000元。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死者的丧葬事宜相关支出。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23年为例,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283元,那么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就是49283×20 = 985660元。
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上述赔偿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此外,职工家属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能从其他方面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如单位基于人道主义给予的补助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