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进行显名需先与显名股东达成一致,然后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最后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实际操作中,隐名股东显名化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涉及多方面的手续和法律规定。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要达成一致意见。通常情况下,双方会签订代持股协议,明确约定隐名股东的出资情况、股权权益等内容。若要显名,隐名股东需要和显名股东就显名事宜进行沟通协商,签订解除代持关系的协议。该协议应清晰地表明显名股东同意放弃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将正式成为公司股东。这一步是显名的基础,只有双方达成共识,后续程序才能顺利进行。
根据《公司法》规定,隐名股东显名需要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为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隐名股东应向公司其他股东披露其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并提交显名的书面申请。其他股东在知晓相关情况后,会就是否同意隐名股东显名进行表决。这里的过半数是指股东人数的过半数,而非股权比例的过半数。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隐名股东显名便具备了重要的条件。
最后,完成上述步骤后,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公司需要召开股东会,作出同意隐名股东显名的股东会决议。然后,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工商登记完成后,隐名股东的显名程序才算最终完成,其股东身份得到法律上的正式确认,能够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
此外,在整个显名过程中,还可能涉及税务问题。股权变更可能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等税费,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