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并不影响婚前债务的处理,婚前债务一般属于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债权人只能向负债的一方主张权利,不能要求其配偶承担偿还责任。
在法律层面,婚前债务和婚后债务有着明确的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因为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以原则上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这里所说的净身出户,通常是指在离婚时一方放弃全部或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一行为与婚前债务的承担没有直接关联。净身出户只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种结果,不改变婚前债务的性质和承担主体。
例如,甲在结婚前为购买个人房产向银行贷款,婚后甲与乙离婚且甲净身出户。那么这笔购房贷款属于甲的婚前个人债务,即便甲净身出户,银行也只能向甲追讨债务,而不能要求乙偿还。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该债务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婚前借款用于购买婚后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能需要对该债务承担一定责任。但这种情况需要债权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此外,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婚前债务的承担有特别约定,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按照约定执行。但这种约定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仍然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原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