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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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款项偿还债务怎么处理的

2026-01-29 08: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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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关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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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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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款项偿还债务的处理需区分不同情况。若接受还款的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该款项,一般不用返还;若债权人明知款项是诈骗所得仍接受还款,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缴该款项;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将诈骗款项用于偿债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该行为。

当涉及诈骗款项偿还债务时,对于善意取得的债权人有着明确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指债权人在不知道该款项来源是诈骗所得的情况下,基于正常的债务关系接受了还款。根据法律原则,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常不用返还该款项。例如,甲向乙借款,乙并不知晓甲的资金是通过诈骗获得的,甲用这笔诈骗款偿还了乙的债务,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还款,此时乙属于善意取得,一般不用承担返还责任。

然而,如果债权人明知该款项是诈骗所得却仍然接受还款,那么司法机关有权对该款项进行依法追缴。因为这种行为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债权人不能因明知违法的行为而获利。比如,丙知道丁的钱是诈骗所得,但丁用这笔钱偿还了对丙的债务,丙接受了,司法机关可以对这笔款项进行追缴,以保障诈骗案件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从债务人角度来看,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诈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或者存在其他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其他受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例如,债务人戊为了逃避对己的债务,将诈骗所得以极低的价格用于偿还对庚的债务,这种行为损害了己的利益,己就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请求撤销戊的这种偿债行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各方债权人的利益,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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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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