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处理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包括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申请复议复核、向检察院申诉、向监察委反映等。
当遇到刑事案件不处理的情况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要先向办案机关了解情况。刑事案件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如果案件未得到处理,可前往负责该案件的公安机关,询问案件的具体进展。因为有可能案件处于正常的侦查流程中,只是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如涉及大量证据收集、需要专业技术鉴定等,导致处理时间较长。了解情况后,能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误解。
若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可申请复议复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如果对复议决定仍不服,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可以将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安机关不处理的情况等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提交给检察院,请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检察院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此外,若发现办案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导致案件不处理,可向监察委反映情况。监察委负责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通过向监察委反映,能促使相关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推动案件的处理。
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通话记录等,这些证据对于推动案件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