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户口迁移,通常需先确定迁入地是否同意接收,然后准备相关材料到迁出地办理迁出手续,最后到迁入地办理迁入手续。不同情况所需材料和具体流程会有所差异。
要明确子女户口迁移的总体原则。子女的户口迁移需遵循相关户籍管理规定,并且要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对于协议离婚的情况,办理子女户口迁移,需要准备以下材料。一是离婚证,这是证明婚姻关系解除的重要文件。二是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持户口本到迁入地办理准迁证明。准迁证明是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表明同意接收孩子户口的文件。接着,持准迁证到孩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迁移证》。《户籍迁移证》是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孩子户口已从该地迁出的文件。最后,持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如果是诉讼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所不同。要持离婚判决及判决生效证明书,这是法院判决离婚及判决生效的证明文件。有孩子抚养权一方可以持户口本到迁入地办理准迁证明。之后的步骤与协议离婚类似,同样是持准迁证到孩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迁移证》,再持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在办理过程中,还需注意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孩子已上小学,户口迁移可能会涉及到学籍问题,需要及时与学校沟通,办理相关的学籍迁移手续。另外,不同地区的户籍政策可能存在差异,有些地区可能要求提供额外的材料,比如孩子的出生证明、身份证等。所以在办理户口迁移前,最好先咨询迁入地和迁出地的户籍管理部门,了解具体的政策和要求,确保准备齐全所需材料,顺利完成子女户口迁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