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伤残鉴定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出结果。如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通伤残鉴定结果对于确定赔偿等事宜至关重要。根据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这是一个基本的时间要求,旨在保障鉴定工作的效率,让交通事故的处理能够有序进行。
然而,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当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时,比如某些涉及罕见损伤类型的鉴定,可能需要更多的专业分析和研究;又或者需要进行多项复杂的检测实验等,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加上可能延长的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此外,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这意味着,如果在鉴定过程中因为需要补充新的材料等原因导致时间延长,这部分时间是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鉴定时间内的。交通伤残鉴定的时间规定是综合考虑了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和实际情况,以平衡效率和准确性。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