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后进看守所并非都要判刑。被拘留进看守所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但最终是否判刑需依据法院的判决来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拘留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往看守所羁押是常见操作。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这并不等同于犯罪嫌疑人一定会被判刑。
从侦查阶段来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同时,如果经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这些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会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只有当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最终进入审判阶段,且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需要判处刑罚时,才会作出有罪判决。所以,被拘留进看守所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不能简单地认为被拘留进看守所就一定会被判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