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骨折做鉴定分两种情况。伤情鉴定一般在伤情稳定后就可进行,通常是在受伤后马上或在医疗期内进行;伤残鉴定一般在治疗终结后进行,通常是骨折后3到6个月,但具体时间需根据骨折部位和恢复情况确定。
首先来了解一下伤情鉴定。伤情鉴定的目的主要是确定伤害的程度,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比如是否达到轻伤、重伤的标准。一般来说,在故意伤害导致骨折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会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对于一些明显的骨折等损伤,在受伤后马上就可以进行初步的伤情鉴定。如果骨折伴有其他复杂情况,需要观察病情发展,也会在医疗期内根据伤情稳定情况及时进行鉴定。因为伤情鉴定关乎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所以强调及时性。
而伤残鉴定则有所不同。伤残鉴定主要是为了确定因伤导致的残疾程度,以便计算相应的赔偿数额等。一般要求在治疗终结后进行,也就是骨折部位经过治疗,病情已经稳定,不再有明显的变化。通常情况下,骨折后3到6个月是比较常见的可以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范围。但这并不是绝对的,不同部位的骨折恢复时间差异很大。例如,一些简单的手指骨折可能恢复较快,3个月左右就可以进行鉴定;而像腿部的复杂骨折,涉及关节等重要部位,可能需要6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等骨折完全愈合、功能恢复稳定后才能准确判断伤残程度。
无论是伤情鉴定还是伤残鉴定,都需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在进行鉴定时,要提供完整的病历、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