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出工伤,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用工单位有过错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中,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从法律层面看,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务派遣单位作为法定的用人单位,自然要承担起工伤保险责任。这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所以要对劳动者的工伤负责。
然而,用工单位虽然与被派遣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有指挥、管理的权利。如果用工单位存在过错,比如提供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强令劳动者违章作业等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那么用工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用工单位明知机器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及时维修,导致劳务派遣工在操作时受伤,此时用工单位就难辞其咎。
在具体的赔偿流程上,劳务派遣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就要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同时,如果用工单位有过错,赔偿责任的划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