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受伤后,相关的工伤待遇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同时,员工应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即便工厂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依旧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当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后,第一步要做的是进行工伤认定。一般来说,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
在完成工伤认定后,如果员工的伤情影响劳动能力,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员工享受何种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
确定了工伤等级后,员工就可以要求工厂支付相应的费用了。这些费用可能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如果工厂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员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