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复印件本身一般不具有单独的法律效力,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作为证据发挥作用。
通常来说,劳动合同复印件的效力是受限的。因为复印件容易被篡改、伪造,难以确定其与原始合同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在法律事务中,原始合同是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它具有原件的完整性和原始性,能清晰地反映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约定内容。
然而,当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时,复印件并非毫无价值。如果有其他证据能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复印件也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和合同内容的证据被法院或相关机构采信。例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可以辅助证明复印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在劳动纠纷中,如果用人单位认可劳动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那么该复印件也可以被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因为用人单位的认可相当于对复印件内容的确认,使得其具备了与原件类似的证明力。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原件,只要劳动者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比如劳动者提供了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或者有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都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综上所述,虽然劳动合同复印件本身的法律效力有限,但在有其他证据佐证或得到对方认可的情况下,它依然可以在法律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