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婚前买的房子一般不算共同财产,通常属于婚前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存在特殊情况。
在判断婚前购买的房子是否为共同财产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并且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该房子无疑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即使离婚,另一方也无权要求分割。这是因为购房行为发生在结婚之前,资金来源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整个交易过程与婚姻关系并无关联。
然而,如果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且房子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仍属于首付支付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可以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获得相应的补偿。例如,甲在婚前支付首付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后甲和乙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乙可以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该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
另外,如果婚前买房时,双方共同出资,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需要提供出资证明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出资情况。若能证明,则可能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来分割该房产。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子,婚后通过赠与等方式将另一方的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那么该房子就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相当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双方对该房子共同享有所有权。
综上所述,离婚后婚前买的房子是否为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的购房情况、出资情况以及产权登记情况等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