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调卷有一系列规定。一般来说,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司法机关之间因办案需要调阅刑事案件卷宗,也有相应的内部程序和规定。
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调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虽然不能调阅全部案卷,但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同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一规定保障了辩护人的阅卷权,使得辩护人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
调卷的具体程序。辩护律师在行使阅卷权时,通常需要向相关司法机关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安排阅卷,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在阅卷方式上,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司法机关之间调卷规定。司法机关之间因办案需要调阅刑事案件卷宗,也有严格的规定。例如,上级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下级司法机关的刑事案件卷宗,同级司法机关之间也可能因关联案件等原因进行调卷。调卷时一般需要出具正式的调卷函,明确调卷的原因、调阅的卷宗范围等内容。并且要遵守一定的期限要求,调阅完毕后及时归还卷宗,以保证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对于调阅的卷宗要严格保密,防止卷宗内容的不当泄露。
此外,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内容的卷宗,在调阅和使用上会有更严格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以平衡司法公开与信息安全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