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房在未还清贷款前,所有权归属较为复杂。形式上,若已完成房产登记,产权登记人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实质上,银行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购房人虽占有使用房产,但处分权受限。贷款还清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购房人拥有完整所有权。
在按揭购房过程中,涉及购房者、开发商和银行三方。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当购房者支付首付款并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给开发商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若购房者完成了房屋产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为权利人,那么在形式上购房者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这意味着购房者可以合法地占有和使用该房屋,比如自住或者出租获取收益。
然而,由于购房者是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房,银行作为贷款人,为了保障贷款的收回,会要求购房者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银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根据法律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时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这就限制了购房者对房屋的处分权,比如购房者若想出售该房屋,通常需要先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抵押登记后才能进行。所以在未还清贷款之前,购房者虽然形式上是所有权人,但实际上其对房屋的权利是不完整的。
当购房者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还清了全部贷款本息后,银行会办理解除抵押的手续。此时,购房者对房屋的权利限制消失,拥有了对该房屋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自由地对房屋进行交易、赠与等处分行为。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