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这三部分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完整体系。
专有权是指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比如业主的住宅内部空间。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例如,业主不能擅自拆除承重墙,否则可能影响整栋楼的结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利益。
共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例如,业主不能以自己不使用电梯为由,拒绝缴纳电梯的维修费用。
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事项。共同管理权的行使有助于保障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比如,通过业主大会的决策,可以对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改进。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