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放弃遗产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产证明等,手续通常为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所需材料方面,首先是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果是境内居民,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如果是境外人员,要提供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这是为了证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确保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主体资格。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必不可少。可以是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该证明用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和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
亲属关系证明也很重要。由申请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等出具,用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明确其是否具有合法的继承权。
遗产证明材料包括房产证、存折、股权证明等,能够证明遗产的范围和性质,确定需要放弃继承的具体财产。
此外,申请人还需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书应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并且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
办理手续上,第一步是申请。申请人需亲自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上述相关材料。
第二步是受理。公证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将予以受理。
第三步是审查。公证处会对申请人的身份、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进行详细审查。可能会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核实。
第四步是出证。经过审查,若符合公证条件,公证处将出具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证明申请人放弃遗产继承权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