眶骨骨折有可能构成轻伤二级,但需要根据具体的骨折情况,依据相关鉴定标准来判断。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涉及眶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的情形有多种。其中,单纯的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可被认定为轻伤二级。这意味着如果是眶外壁、眶上壁、眶下壁等部位的骨折,一般是符合轻伤二级标准的。而单纯的眶内壁骨折通常不构成轻伤二级,其损伤程度相对较低。
在实际的伤情鉴定中,专业的鉴定人员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会借助医学影像资料,如 CT 等检查结果,来准确确定骨折的部位、类型和范围。不同部位的骨折对于眼部功能和面部结构的影响是不同的,这也直接关系到损伤程度的判定。
还会考虑骨折是否伴有其他并发症。例如,骨折如果导致了眼球内陷、复视等眼部功能障碍,即使骨折本身可能不属于典型的轻伤二级规定情形,也有可能因为这些并发症而提高损伤程度的评级。
此外,鉴定过程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范。一般由具有资质的法医或相关专业人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法规进行鉴定,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这份报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涉及伤害案件的定罪量刑、民事赔偿等方面都有着关键的影响。所以,不能仅仅依据“眶骨骨折”这一表述就确定是否构成轻伤二级,必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准确的鉴定。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1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2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3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