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投标人恶意投诉的情况,可通过做好证据收集、按投诉处理程序应对、追究恶意投诉责任等方式来解决。
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收集和整理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各种证据。这些证据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以及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证据的收集要做到全面、准确、及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在后续处理过程中能够有力地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按照规定的投诉处理程序进行应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管理办法,明确投诉处理的流程和期限。收到投诉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受理通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必要时可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在调查过程中,要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给予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方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对于恶意投诉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如果经调查确认投诉为恶意行为,相关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对投诉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轻微的恶意投诉行为,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对于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依法给予罚款、限制投标资格等处罚。同时,被恶意投诉的一方还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投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弥补因恶意投诉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此外,建立健全的诚信体系也很重要。将恶意投诉人的行为记录纳入诚信档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使其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能够了解其不良行为,从而在后续的招投标活动中对其进行谨慎评估。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对恶意投诉人起到威慑作用,也有助于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