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原则主要包括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等方面。
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之一。该原则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这意味着司法人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不能仅凭主观臆断或猜测来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的轻重。证据裁判原则强调了证据的基础性地位,它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想象或虚构的。关联性则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通常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例如,在某盗窃案件中,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平时行为不端就认定其实施了盗窃行为,而必须有诸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被盗物品的痕迹等相关证据来支持。
自由心证原则赋予了法官在判断证据证明力方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依据自己的理性、良心和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并形成内心确信。但这种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要受到法律规定、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的约束。法官需要在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作出合理的判断。例如,在多个证人对同一事件的描述存在差异时,法官需要根据证人的可信度、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等因素,自由判断每个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大小。同时,法官的自由心证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其判决理由中要详细说明对证据的采信和判断依据,以便接受社会的监督。
直接言词原则包含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要求法官必须直接接触证据,亲自审查和判断证据,不能仅仅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言词原则要求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以言词的方式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使法官能够直接观察证人的表情、语气等,从而更准确地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例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而不是仅仅提交书面证言。这一原则能够保证庭审的实质化,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除了上述原则外,刑事证据还遵循其他一些原则,如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该原则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还有证据合法性原则,强调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等各个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些原则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刑事证据的规则体系,保障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合法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