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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承诺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2026-01-24 18: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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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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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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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承诺和要约邀请存在明显区别。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从概念和性质上来说,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个重要阶段,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出要约的一方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承诺,合同即成立。例如,甲向乙发出一份明确的购买某品牌电脑的要约,包含了电脑的型号、价格、数量等具体内容,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要约。而承诺是对要约的回应,是合同成立的关键环节。当乙收到甲的要约后,明确表示同意按照甲提出的条件出售电脑,这就是承诺。此时,双方的买卖合同就成立了。要约邀请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它只是一种引诱他人发出要约的行为。比如,商场在门口张贴的促销海报,上面写着各类商品的大致价格范围,但没有明确具体的交易条件,这就是要约邀请,目的是吸引顾客来发出购买的要约。

从内容的确定性来看,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像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要约,会详细写明房屋的地址、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能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而要约邀请的内容通常比较笼统,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某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只是说明有一个项目招标,但具体的合同条款还需要投标人发出要约后进一步协商确定。

最后,从法律后果方面分析,要约发出后,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如果要约人违反规定,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而要约邀请发出后,邀请人不受其约束,即使他人根据要约邀请发出了要约,邀请人也可以拒绝承诺,一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承诺和要约邀请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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