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此时缓刑开始计算考验期。若被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那么二审维持原判的,从二审判决宣告之日起,缓刑开始执行。
在实践中,明确缓刑的执行起始时间至关重要。因为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依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而且,缓刑考验期的起始时间也关系到后续的处理结果。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所以,准确认定缓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保障司法的公正和严肃性,以及规范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的行为都有着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