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数量有明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这一规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监督机构,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以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从监督的有效性角度来看,三人以上的成员设置可以形成较为合理的监督团队结构。人太少可能无法全面、有效地对公司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督,容易出现监督漏洞,而且也难以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和相互制衡的关系。
监事会成员通常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代表能够代表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职工代表则可以从公司内部员工的角度,对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反映员工的诉求和意见。
同时,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这种组织架构和选举机制,保证了监事会能够有序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