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抵押、留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定义、标的物、占有情况、设立方式和优先受偿顺序等方面。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抵押是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定义不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标的物不同: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抵押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动产,如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留置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并且该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占有情况不同:质押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留置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
设立方式不同:质押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交付质押财产。抵押需要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对于一些特定的抵押物,还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留置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
优先受偿顺序不同: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在三者并存的情况下,留置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最高,其次是质押权,最后是抵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