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性质、受理机关、适用程序、审查范围和处理权限等方面存在区别。
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活动,属于司法行为。它是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例如,对某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市公安局或者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司法机关,具有中立性和公正性。
适用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相对简便、灵活,一般实行一级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机关通常会在较短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以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更为严格和规范,实行两审终审制。从立案、审理到判决,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以保障司法公正。
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合理性。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以及行政裁量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行政诉讼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
处理权限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原行政行为进行维持、撤销、变更、责令重作等处理。而且可以直接对相关行政行为进行调整和改变。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般只能对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职责等判决,通常不能直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判决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