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后孩子的财产一般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保管。但该保管人应履行好保管职责,不得随意处分孩子的财产。
在法律层面,孩子无论年龄大小,对自己名下的财产都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当夫妻判决离婚后,孩子财产的保管问题需要遵循法律规定与保障孩子权益的原则。
通常情况下,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会成为孩子财产的保管人。这是因为直接抚养孩子意味着与孩子共同生活,在日常生活中更便于对孩子的财产进行实际管理和保护。例如,孩子获得的压岁钱、继承的遗产等财产,直接抚养方可以妥善保存并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合理使用。
然而,保管人并不等同于财产的所有人,其对孩子财产的保管是一种代理行为,需要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就是说,保管孩子财产的一方不能随意将孩子的财产用于自己的目的或者进行不利于孩子的处分。比如,不能用孩子的财产去偿还自己的债务,或者未经合理评估就将孩子的房产低价出售。
如果直接抚养方在保管孩子财产过程中,出现严重侵害孩子财产权益的行为,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变更财产保管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孩子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做出公正的判决。此外,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和认知能力的提高,当孩子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时,也可以在适当范围内参与财产的管理和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