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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怎么处理的

2026-01-22 11: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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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关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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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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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孕妇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处理时会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人道主义,在强制措施适用、羁押安排等方面有特殊处理方式,侦查等工作仍会按法定程序进行。

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也就是说,如果孕妇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公安机关通常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不是进行羁押。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比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

监视居住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在侦查工作中,虽然孕妇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上有特殊对待,但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并不会因此而停止或懈怠。公安机关会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对于孕妇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也会依法进行讯问等侦查活动,以保障案件的顺利办理。

关于羁押安排,如果孕妇需要在押,看守所一般会根据其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监室,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既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又要充分考虑孕妇的特殊生理和身体状况,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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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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