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担保之债一般按个人债务处理,由担保方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该担保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担保之债的处理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原则。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担保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处理该问题的关键。
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的担保行为往往是基于其个人的信用、人际关系等因素而作出的,并非为了家庭的共同利益。因此,担保之债更多地体现为个人债务。当出现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时,一般由作出担保的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来承担相应的债务。例如,丈夫为朋友的借款提供担保,朋友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丈夫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时,通常先用丈夫的个人财产来履行担保义务。
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担保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担保之债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一家企业,为了企业的资金周转,一方为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担保债务就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相关,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双方都有义务承担该债务。
在处理夫妻一方担保之债时,还需要考虑财产的分割和执行问题。如果担保之债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在执行时应避免对另一方的合法财产造成不当侵害。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时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处置,但也要保障另一方的基本生活权益。总之,对于夫妻一方担保之债的处理,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确定债务的承担主体和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