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受让方做账需根据受让股权的具体情况,通过相应会计科目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以支付的对价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同时依据支付方式贷记相应科目。若涉及税费等其他支出,也需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股权受让方的账务操作会因多种因素而有所不同。当受让方以现金方式购买股权时,通常应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这里的“长期股权投资”用于核算企业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例如,A公司以500万元现金购买B公司30%的股权,A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500万”,贷记“银行存款 500万”。
如果受让方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股权,应当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规定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若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入股权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来确定。比如,C公司以一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300万,公允价值350万)换取D公司20%的股权,另支付相关税费10万。此时,C公司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 360万”,贷记“固定资产清理 350万”“银行存款 10万”。
在某些情况下,股权受让可能涉及承担债务等其他条件。若受让方在受让股权的同时承担了被投资单位的债务,应将承担的债务金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例如,E公司受让F公司股权,同时承担F公司一项100万的债务,支付现金200万。则E公司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 300万”,贷记“银行存款 200万”“预计负债 100万”。
此外,股权受让过程中还可能产生一些税费,如印花税等。这些税费应根据相关规定计入相应的成本或费用。以印花税为例,通常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总之,股权受让方做账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准确运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