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投标恶意投诉,需从核实投诉内容、依法依规处理、加强沟通协调、保留证据和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着手,以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正常秩序。
核实投诉内容是处理投标恶意投诉的首要步骤。当收到投诉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投诉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查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对比投诉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例如,若投诉称某投标单位资质造假,就需仔细核对该单位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依法依规处理是关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来处理投诉。对于恶意投诉,若查证属实,要对投诉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比如,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限制其一定期限内参与投标活动等处罚。同时,对于被恶意投诉的投标单位,要及时恢复其名誉,保障其合法权益。
加强沟通协调也必不可少。与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相关利益方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向投诉人解释调查的进展和结果,若其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要耐心说明情况。对于被投诉人,要及时告知调查情况,缓解其焦虑情绪。此外,还可以与监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汇报处理情况,听取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保留证据是应对可能出现的后续问题的重要手段。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要对所有相关的文件、资料、沟通记录等进行妥善保存。这些证据不仅可以证明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还能在投诉人进一步纠缠或引发法律纠纷时发挥重要作用。
建立长效机制能够从根本上减少投标恶意投诉的发生。可以完善招标文件的编制,明确投诉的条件、程序和责任,提高恶意投诉的成本。同时,加强对投标单位的诚信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有恶意投诉记录的单位进行重点监管。通过这些措施,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