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孩子一般需要送养人、收养人分别提供相关证件,并共同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此外,可能还需进行收养评估等,不同情形下所需手续和证件存在一定差异。
送养人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并准备相应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如果送养人是孤儿的监护人,应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若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需提供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的,要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证明等。
收养人也需要准备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通常包括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在手续方面,送养人和收养人应共同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民政部门会对送养人、收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还可能会进行收养评估,以确定收养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自收养登记完成后,收养关系即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总之,送养孩子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和要求进行,以保障被送养孩子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