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仅包括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该法条的规定来看,并没有将单位列为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主体。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对于某些犯罪,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单位实施这些犯罪行为时,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就是所谓的“双罚制”。然而,开设赌场罪并不在此列。这意味着,单位不能成为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主体,不能对单位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不过,如果单位组织实施了开设赌场的相关行为,虽然不能以单位犯罪来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对于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要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依然可以按照开设赌场罪对这些自然人进行定罪处罚。例如,某公司管理层集体决定开设网络赌场,虽然不能对该公司以开设赌场罪论处,但参与决策和实施的公司管理人员,若满足开设赌场罪的主客观条件,就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单位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单位中相关自然人实施开设赌场行为的,可能会构成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