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初犯在量刑时,会结合犯罪情节、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悔罪表现综合判定。根据法律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初犯作为酌定情节可影响量刑;若同时存在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从轻幅度会进一步加大,实践中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轻微的甚至可能适用缓刑。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需以法律规定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如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达30万元以上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所有开设赌场行为的基础量刑框架,从犯、初犯的量刑均需在此范围内调整。
从犯的认定与法律适用是量刑的关键。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实践中,从犯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为赌场提供场地维护、望风放哨、资金结算、推广引流、记账统计等辅助性工作,其行为对赌场的设立、运营仅起次要作用,未参与核心决策或主要利润分配。例如,仅受雇于赌场管理者从事客服工作,领取固定工资而无分成的,一般会被认定为从犯。
初犯虽非法定从轻情节,但具有重要酌定意义。初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本次犯罪前无任何犯罪记录,通常反映出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司法实践中,初犯身份会与从犯情节结合,成为法官考量“是否从轻”的重要因素。例如,一名无犯罪前科的大学生,因法律意识淡薄参与赌场推广,其初犯身份会显著降低对其“再犯可能性”的评估,进而影响量刑幅度。
从轻处罚需结合具体情节综合判定,主要包括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两类。法定从轻情节中,除从犯外,还包括: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坦白(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认可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制度在开设赌场罪案件中应用广泛,若从犯、初犯同时认罪认罚,从轻幅度会更为明显。
酌定从轻情节同样对量刑影响显著,常见的包括:退赃退赔(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减少被害人损失)、预缴罚金(表明悔罪态度和履行能力)、社会危害性较小(如参与时间短、未造成严重后果)等。例如,某从犯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万元,并预缴罚金,结合初犯身份,法院可能在基础刑上再减少20%-30%的刑期。
综合量刑考量下,从犯、初犯的判决倾向较为清晰。对于一般情节(非“情节严重”)的开设赌场罪,若行为人同时为从犯、初犯,并具备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量刑通常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情节轻微(如参与时间不足1个月、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甚至可能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需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而对于“情节严重”的案件,从犯、初犯的从轻处罚一般体现为“减轻处罚”,即降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档次,再结合其他情节进一步调整。
总之,开设赌场罪从犯、初犯的量刑需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结合从犯作用大小、初犯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司法实践中,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是实现从轻处罚的核心路径,多数此类案件可在三年以下量刑,符合条件的还可能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