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报销赔偿的结算时间不固定,一般在几个月到一年多不等,受认定、鉴定流程和单位配合度等多种因素影响。
工伤报销赔偿的结算时间受到多个方面因素的制约。首先是工伤认定环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应当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如果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则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不过,要是遇到复杂情况,例如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这些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会中止。这就可能导致工伤认定的时间延长,进而影响后续的报销赔偿结算。
其次是劳动能力鉴定阶段。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而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一过程也会耗费一定的时间。
赔偿支付的时间也因支付主体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果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社保经办机构通常会在受理申请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和支付,一般可能需要1-2个月左右,但具体时间各地会有所不同。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这就取决于用人单位的配合程度和资金状况。有些用人单位会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赔偿款项;但也有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拖延,甚至需要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这就会使结算时间大大延长,可能长达一年甚至更久。
总之,工伤报销赔偿结算时间受到多种因素综合影响,从几个月到一年多都有可能。职工在遭遇工伤后,应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认定和鉴定,以加快赔偿结算的进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