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转让时,担保权一般会一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担保权通常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在主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原则上会随主债权一并转移给受让人。
从法律原理来看,担保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其具有从属性。这种从属性体现在成立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和消灭上的从属性。当主债权发生转让时,基于处分上的从属性,担保权也应随之转让,以确保受让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同样的保障。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一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例如,某些特定类型的担保,法律可能对其转让作出了特别的限制或规定,此时应优先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二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如果债权人和担保人在设立担保时明确约定,担保权不得随主债权转让,或者约定了其他关于担保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那么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来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主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要取得担保权,通常需要通知担保人。虽然通知不是担保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但为了避免纠纷,及时通知担保人可以让担保人知晓担保权的新归属,便于其履行担保义务。同时,受让人在取得担保权后,也应按照原担保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总之,主债权转让时担保权一般一并转移,但需考虑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等特殊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