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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2026-01-20 06: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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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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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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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伤残鉴定的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来说,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在刑事案件里,伤残鉴定时间的确定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情况,比如明显的骨折、体表创口等,伤后就可以及时开展鉴定。因为这类损伤的特征在受伤当时就比较明显,及时鉴定能够准确反映损伤的程度,避免因时间推移导致损伤愈合而影响鉴定结果。

当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时,就需要等待伤情稳定。例如,头部受伤后可能引发颅内感染等并发症,这些并发症的发展和稳定需要一定时间。只有在伤情稳定后,才能准确判断并发症对身体造成的损害程度,从而得出客观的鉴定结论。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情况,规定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这是因为容貌的恢复和组织器官功能的恢复需要一定的时间过程,90天的时间通常能让损伤后的恢复情况相对稳定。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有必要,也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要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并且在后续必要时,还需要进行复检并补充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此外,不同的刑事案件可能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案件的侦查进度、当事人的身体状况等。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伤残鉴定的时间,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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