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的钱没有能力偿还,可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若经债权人同意或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若有能力偿还却拒不偿还,由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还可能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
当面临法院判决的款项没有能力偿还的情况时,有多种应对方式和可能产生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的,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进行积极协商。双方可以就还款的方式、期限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经债权人同意后,制定一个合理的分期偿还计划。这种方式既体现了债务人解决债务问题的诚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债务人当下的经济压力,同时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逐步实现。若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达成一致,也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裁决,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允许债务人分期偿还。
如果债务人明明有能力偿还却故意拒不偿还,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强制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比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通过这些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偿还债务。
若债务人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还有可能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旦被列入该名单,债务人将会受到诸多限制。例如,在出行方面,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在消费方面,限制高消费,包括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能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这些限制措施旨在促使债务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