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由当事人约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例如,一份合同的标的额是100万元,那么定金最多只能约定20万元。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了这个比例,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比如约定了30万元定金,其中20万元适用定金罚则,另外10万元不按照定金规则处理。当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数额不一致时,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比如约定定金10万元,实际交付8万元,那么定金就按8万元计算。在违约情形下,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的计算。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法,那么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要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至于“过分高于”的判断,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定金和违约金的选择适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以避免违约方承担过重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