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先提出离婚通常不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提出离婚的先后顺序不影响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的处理。
在法律层面,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权利提出离婚,无论哪一方先提出,都不会因此在法律上受到惩罚或处于劣势。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只要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比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法院就会判决准予离婚。并不会因为女方先提出,就不支持离婚请求。例如,若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行为,女方先提出离婚,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依然会依法判决离婚。
在财产分割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同时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这意味着,财产分割主要依据的是财产的来源、性质以及照顾特定群体的原则,而不是谁先提出离婚。比如,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通常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分割,不会因为女方先提出离婚就少分。
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同样,先提出离婚的女方并不会因此在争取抚养权时处于不利地位。如果女方有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且能够给孩子提供更优质的成长条件,即使是先提出离婚,也有很大机会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存在一些误解或心理压力。比如,先提出离婚的女方可能会面临来自对方或他人的指责等情况。但从法律角度看,这些都不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保障。所以,女方无需因为担心所谓的“后果”而不敢提出离婚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