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官司开庭次数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可能开庭一次便审理完毕,也可能因案情复杂、出现新证据或其他特殊情况而开庭多次。
在司法实践中,遗产继承官司的开庭次数受多种因素影响。对于一些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遗产继承案件,通常开庭一次就能完成审理。比如,继承人之间对遗产范围、分配比例等关键问题达成基本一致,仅需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确认,这种情况下一次开庭足以查明事实并作出判决。
然而,许多遗产继承案件往往较为复杂,可能需要多次开庭。案件事实复杂是导致多次开庭的常见原因。例如,涉及多份遗嘱,且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存在争议,需要对遗嘱的形成过程、签字的真实性等进行详细调查,可能需要多次开庭进行举证、质证。此外,如果遗产涉及到公司股权、境外资产等复杂情况,调查和审理的难度会增加,也可能需要多次开庭来厘清相关事实。
新证据的出现也可能导致案件需要再次开庭。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发现新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提交新证据,法院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会安排再次开庭对新证据进行审查和质证。
另外,程序问题也可能引发多次开庭。比如,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法院需要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这可能会导致庭审暂停,后续需要重新安排开庭。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需要追加当事人等情况,也会使开庭次数增加。总之,遗产继承官司的开庭次数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