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被告不出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若被告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拘传。
在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中,被告不出庭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不过,在变更抚养权纠纷中,通常被告不属于必须拘传的对象。
一般情况下,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这意味着即使被告不出庭,法院依然会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对于原告来说,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变更抚养权的诉求。比如,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像有虐待、遗弃孩子的行为,或者有严重的不良嗜好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等;也可以提供自己更有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如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等。
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变更抚养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法院可能会支持原告的诉求。
总之,被告不出庭并不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