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送礼物和钱能否起诉要回来,需要分情况判断。一般具有特殊意义的小额赠与不能要回,而大额赠与或附条件赠与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通过起诉要回。
在恋爱过程中,情侣之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是常见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不同性质的赠与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首先是具有特殊意义的小额赠与。像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子赠送的具有表达爱意性质的礼物,或者金额较小且带有特殊寓意数字(如520元、1314元)的转账,通常被视为一般性赠与。这种赠与一旦完成,所有权就发生转移,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因为此类赠与是基于双方的感情表达,不附带任何条件,是一种自愿且无偿的行为。例如,一方在情人节送给另一方一条价值500元的项链,这就是典型的表达爱意的小额赠与,不能起诉要回。
其次是大额赠与。如果赠与的财物价值较大,如购买房产、车辆等,这种赠与可能会被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双方最终未能结婚,赠与所附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可以通过起诉要求受赠人返还财物。比如一方出资为另一方购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是以结婚为前提的,后来两人分手,那么出资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车辆。
另外,如果一方是以借款的名义给另一方钱,即使是在恋爱期间,也不属于赠与,出借方可以凭借相关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借款。
在实际起诉时,需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如购买礼物的发票、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证明赠与的情况和自己的主张。同时,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一般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三年。总之,恋爱期间赠送礼物和钱能否通过起诉要回,关键在于准确判断赠与的性质,并依据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法律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