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鉴定重新鉴定完成的时间在不同鉴定领域有不同规定,通常从三十个工作日到较长的时限不等,还可能因特殊情况延长。
在司法鉴定领域,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如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司法鉴定重新鉴定最长可能在六十个工作日完成。
不过,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形下,鉴定时间会有不同的规定。比如,在医疗损害鉴定中,重新鉴定的时间没有全国统一的明确规定,各地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则。有的地区可能规定自受理重新鉴定委托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也有的可能因涉及尸体解剖等复杂程序,时间会更长。
此外,在交通事故伤残重新鉴定方面,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具体的完成时间,但一般也会参照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尽量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如果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值得注意的是,重新鉴定是一个严谨的过程,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标准。鉴定机构会根据具体的鉴定事项和要求,安排专业的鉴定人员进行操作。在实际操作中,鉴定机构也会努力提高效率,在保证鉴定质量的前提下,尽快完成重新鉴定工作,为相关的案件处理或者事务解决提供准确的依据。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