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意见不合时,解散公司可以通过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途径。自愿解散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强制解散则主要是通过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首先是自愿解散的情况。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可以解散。这是基于公司设立时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约定,一旦约定的情形出现,公司就可以按照程序进行解散。例如,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期限为 20 年,当 20 年期限到达,若股东没有达成延长经营期限的一致意见,公司就可以进入解散程序。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也是常见的自愿解散方式。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当股东之间意见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经营公司时,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解散事项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果表决通过,公司就可以着手进行解散事宜。
而强制解散主要是司法解散。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里的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包括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等情形。例如,公司股东之间矛盾激化,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公司事务陷入僵局,此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在公司解散过程中,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后续工作,如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通知债权人,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等,以确保公司合法、有序地退出市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