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分割一般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归个人所有,不能证明的,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根据相关法律,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里的一般共有,在没有约定或无法证明按份共有的情况下,视为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对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努力获得的收入,比如共同经营生意所得的盈利,或者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需要进行合理分割。
在分割财产的具体操作上,第一步是双方自行协商。因为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没有法定的严格分割规则,所以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某套房产归一方所有,获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在处理时,会遵循一定的原则。对于能证明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会判给个人。比如一方在同居前就已经购买的房产,并且有相关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等证据,那么该房产就属于其个人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不参与分割。而对于无法明确归属的财产,会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分割。通常会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比如在购买房产时,一方出资较多,另一方出资较少,那么在分割房产时,出资多的一方可能会适当多分。
此外,在分割财产时,还需要考虑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如果在同居期间生育了子女,在财产分割时会适当考虑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总之,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分割较为复杂,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