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出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若为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拘传;若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在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中,借款人作为被告,不出庭的情况时有发生。需要明确被告是否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在一般的借款纠纷中,借款人通常不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
当借款人不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时,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对于出借人来说,即使借款人不出庭,只要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法院会根据这些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相应的判决。例如,出借人有清晰的借条,且能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法院可能会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如果借款人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比如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等特殊情况,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
另外,借款人不出庭放弃了自己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这可能会对其自身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可以对原告的主张和证据进行反驳和质疑,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理由。而缺席的话,就无法进行这些操作,法院只能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认定事实。
判决生效后,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判决义务,出借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询、冻结、划拨借款人的财产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