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没有固定的最长时间限制,它的结束取决于多种情形。一般情况下,当导致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如病愈、怀孕或哺乳期满等),且刑期未满时应收监执行;如果刑期届满,则监外执行自然结束。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因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而监外执行的情况,如果罪犯经过治疗后病情好转,不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且刑期还未结束,就要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例如,某罪犯因患有严重心脏病被保外就医,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心脏病得到有效控制,身体状况允许收监服刑,此时监外执行就会结束。
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监外执行,当哺乳期满后,若刑期未满,也会被收监。比如,一位女性罪犯在怀孕期间被监外执行,孩子出生后开始哺乳,等哺乳期满,就会根据其剩余刑期决定是否收监。
而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若其身体恢复能够自理,且刑期未结束,同样会被收监执行。
另外,当罪犯的刑期届满时,不管监外执行的情形是否消失,监外执行都会自然结束。例如,罪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监外执行了两年,剩余一年刑期在监外执行过程中,当三年刑期到了,监外执行就结束,罪犯无需再服刑。所以,监外执行没有一个绝对固定的最长时间,而是根据具体情形和刑期来确定结束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