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不一定要走法院程序。刑事拘留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后续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存在多种可能的走向,并非必然会走到法院审判这一环节。
刑事拘留通常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在刑拘之后,案件会进入侦查阶段。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比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情况,此时案件就不会再继续往下走程序,也就不会走到法院。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案件也不会进入法院审判程序。
只有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才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案件才会进入法院程序,由法院进行审判,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应承担何种刑罚。所以,刑拘之后并非都要走法院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