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伤残鉴定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出结果。如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通伤残鉴定结果的出具时间是众多当事人关心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这是一个基本的时间要求,旨在保障鉴定工作的效率,使交通事故的处理能够相对及时地推进。
然而,实际情况往往较为复杂。当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时,鉴定时间会相应延长。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最长可能在60个工作日左右出结果。
此外,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那么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限完成鉴定。这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
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可能还会出现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情况,这也会对鉴定时间产生影响。一旦出现这种情况,鉴定时间会从新补充的鉴定材料准备齐全之日起开始计算。
交通伤残鉴定结果的出具时间虽然有大致的规定,但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在等待鉴定结果的过程中,应及时与鉴定机构沟通,了解鉴定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时,也要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时间延长等情况。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