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与是否判刑没有必然联系。退回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程序,经过补充侦查后,案件仍需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判断是否达到判刑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情况下,将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退回补充侦查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判刑。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如果侦查机关补充了新的证据,使得案件事实更加清楚、证据更加充分,人民检察院可能会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有可能判刑;但如果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情况下就不会判刑。
当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依旧存在不同的处理结果。如果补充侦查后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法律进行裁判,可能会作出有罪判决即判刑;然而,如果二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不会进入到判刑的环节。
是否判刑最终取决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退回补充侦查只是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完善证据体系,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环节,而不是决定是否判刑的关键因素。因此,不能简单地依据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来判断是否会判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